 手机随时看
手机随时看
				 
				Q:
				企业应在何时准备完毕同期资料,并在何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?
				
					18710
					2018-02-28
				
			 
			A: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)规定:“ 十九、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;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。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。 	二十、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,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。” 	
			
			